在监理外墙保温施工时首先要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具体的监理内容如下:
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外墙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
2、外墙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①外墙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②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③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3、 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的外墙保温工程有下列项目: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